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申报2014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通知(附表)
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申报2014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通知(附表)
津国资预算〔 2015 〕 30 号
各市管企业:
根据《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企〔 2014 〕 33 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市管企业申报 2014 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及填报要求。申报内容包括市管企业应上交利润和从市管金融企业取得的分红。数据填报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的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为依据。
(一) 应上交利润。根据应上交利润基数(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期初留存收益负数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 ) 乘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申报应上交利润。2014 年度市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为 14% 、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为 25%。
1 、应上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2 、 期初留存收益负数,是指期初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相抵后,仍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
3 、当年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 10% 计算;当年净利润为负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零填报。
(二)国有股利、股息。有关市管企业根据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本年及以前年度从市管金融企业取得的分红,一并汇总申报国有股利、股息。
二、附报文档。在上报《天津市市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的同时,还应附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含电子文档)和 2014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2014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依据,还应重点分析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未弥补亏损等相关指标。
三、上报时间。上述材料应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前,报送至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四、有关事项。鉴于原农垦集团、二商集团、粮油集团、立达集团、振津集团、开创公司单独上报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实际情况,根据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的需要,以上企业 2015 年还需自行填报 《天津市市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和附报相关材料。
各市管企业对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通知及相关表格请登录市国资委网站下载。
联系人:孙志成 联系电话: 83607740
邮箱: tjgzys@163.com
201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 u/cms/www/201507/20123434z6ph.xls